加载中...

苏ICP备2021055976号-1 技术支持:建站100

韬冠详情
公众号:taoguanfacan
律所电话:025-57886899
律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303号奥体名座C座8层

王某某涉嫌抢劫罪犯罪未遂 一审阶段

2022年01月06日

案情概要

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为了抢劫出租车司机,事先准备好菜刀、绳子和口罩等工具,当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租车下乡为由,在帝景花园南门路边拦下朱海军驾驶的出租车,该出租车带其至龙集镇河口村偏僻的水泥路上,欲掏菜刀对车主朱海军实施抢劫,因朱海军发现抢劫未能得逞。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抢劫罪犯罪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某处于本案犯罪预备阶段。依据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从乘坐涉案出租车后,到侦查机关到达现场为止,被告人王某某只是将其准备的作案工具带上车,但一路上其均未开始向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也没有开始强取财物。同时,综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全案证据均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开始着手实施抢劫犯罪的证据,被害人与证人之间通过微信联系,只是称被告人王某某“不对劲”,猜测被告人王某某可能没钱支付车费等,而并未明确表明被告人王某某就是要抢劫被害人。至于,被害人称被告人在路程上,手在其背包里翻东西的动作,只是被告人在寻找其放在背包里的玉佩来折抵车费,并非被害人主观臆想的要对其实施抢劫。故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并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而是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未遂的犯罪实行阶段。

二、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应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通过法庭调查及全案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车后,一路上与被害人之间并无言语交流,只是在过程中为被害人进行指路有一点的言语交流,及肢体动作。在被害人发现螃蟹塘上无路后返回到河口村部的路口后才开始就车费问题进行协商交流。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并无任何想要着手实施犯罪的行为,而是在随时可以逃跑或是实施抢劫行为的乡村小路上,与被害人进行长达近一个小时有关车费问题的交流。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也明确表示用其包里的玉佩来冲抵车费,被害人未同意,这与之前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有在车上翻包动作相印证。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钱支付车费的时候,已经发现被害人通过手机让他人帮助报警的行为。此时,即使已知被害人报警,被告人仍是在深夜无人的乡村小路上原地等待,未曾逃跑或是拿出菜刀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行为。因为被告人主观上并无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意向,而是自动放弃着手实行犯罪,其认识到,在当时是具有实施抢劫后逃跑的条件,但却自愿放弃起初的犯罪意图。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应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依据法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三、对于本案在量刑上,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某某在得知被害人报警后,在原地等候,主动将自己置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下,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故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犯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