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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有效辩护,危险驾驶罪终获缓刑

2021年12月29日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3日,胡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虎踞北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发现胡某曾因酒后驾驶被处罚款500元并暂扣驾照的行政处罚记录,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以胡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胡某有酒后驾驶前科,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有酒后驾驶前科的,不得适用缓刑”,因本案事实并不复杂,检察院已制作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面材料,建议本案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拘役一个半月实刑。


案件经过

胡某得知将面临实刑处罚后,来我所咨询委托律师辩护事宜,本所依法接受胡某的委托,指派李正律师作为其辩护人,辩护人介入后经过仔细阅卷并详细研判,辩护人认为胡某酒后驾车前科的证据不足,理由是,其酒后驾驶的行政处罚档案中并没有发现胡某本人的签字,也无处罚送达的记录。虽然胡某本人在侦查阶段已认可前科属实,但辩护人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仅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作证的,不能定案,基于该情况,辩护人紧急制作审查起诉阶段的书面辩护意见并与主办检察官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同意补充侦查,于是检察院于当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退回补充侦查后,约一周时间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告知:采纳辩护人意见,不考虑前科情节,对被告人胡某建议判处缓刑,重新制作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同意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本案已顺利审结,法院对胡某危险驾驶一案,宣告缓刑。